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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人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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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人总量的10%

发布日期:2021-12-03 作者: 点击:

    由于劳动派遣用工不规范,许多企业都存在着滥用派遣人员的现象,一些企业劳务派遣人员比例高于企业正式工,正因为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用工,因此国家决定对其进行管理。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用人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人总量的10%,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在实施规定之前,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其总用电量10%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调整就业计划,从规定实施之日起2年内降低到规定比例。在本规定实施前,用人单位没有把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减到符合规定比例时,用人单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如何计算劳务派遣的雇佣比例?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派遣劳动者的使用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比例的核算问题,即就业比例的计算单位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目前,两年的过渡期已经过去了,许多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来执行。近几年小编发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企业也在减少,因为暂行规定除了明确派遣用工的比例外,还对派遣工的岗位使用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只能从事三性工作,超过三性工作即为非法雇佣。因此,采用派遣用工的企业也会减少。

    近几年来,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推出了一种新型的人才服务项目——劳务派遣,它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地招聘。由于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越来越高,使得企业的雇佣成本明显上升,更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这种用工模式,以降低用工成本。那麽,劳务派遣企业经营的条件是什么?

    涉及劳动报酬。

    对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无派遣单位的工资支付义务。服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未就业期间,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较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月薪。雇主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方面:

    劳动合同之异同:除了一般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九项基本规定之外,在劳务派遣员工中增加劳动合同的三项基本条款:

    (1)雇用被派遣员工的单位。

    (2)被派遣雇员的期限是指被派遣雇员派遣就业单位的特定时间,派遣时间可能短于或等于劳动合同期限,但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3)雇佣单位派往雇员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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